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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七 節 電路之絕緣及檢驗試驗
除下列各處所外,電路應與大地絕緣:
一、低壓電源系統或內線系統之接地。
二、避雷器之接地。
三、特高壓支撐物上附架低壓設備之供電變壓器負載側之一端或中性點。
四、低壓電路與一五○伏以下控制電路之耦合變壓器二次側電路接地。
五、屋內使用接觸導線,作為滑接軌道之接觸導線。
六、電弧熔接裝置之被熔接器材及其與電氣連接固定之金屬體。
七、變比器之二次側接地。
八、低壓架空線路共架於特高壓支撐物之接地。
九、X光及醫療裝置。
十、陰極防蝕之陽極。
十一、電氣爐、電解槽等,技術上無法與大地絕緣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9 條
低壓電路之絕緣電阻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除下列各目規定外,低壓電路之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於多芯電纜或多芯導線係芯線相互間及芯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於進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開關切開,測定電路絕緣電阻,應有表一九規定值以上。冬雨及鹽害嚴重地區,裝置二年以上電燈線路絕緣電阻不得低於○.○五MΩ。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須接地部分。
(二)符合第七款升降機、起重機及類似可移動式機器,以及第八款規定之遊樂用電車部分。
(三)旋轉機及整流器之電路。
(四)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變壓器部分。
(五)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電容器、感應型電壓調整器、變比器及其他器具之接線及匯流排之電路。
二、低壓導線間之絕緣電阻應隔離電機器具內之電路,僅測定低壓屋內線、移動電線及燈具線等之線間絕緣電阻。
三、低壓電路之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應為低壓屋內線、移動電線及電機器具內之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即電機器具在使用狀態所測定之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
四、新設時絕緣電阻,應在一MΩ以上。
五、既設線路之定期或非定期絕緣測定,以在接戶開關箱量測為原則。自接戶線至接戶開關間絕緣電阻測定有困難者,得僅測定洩漏電流。
六、低壓電路之絕緣電阻測定應使用五○○伏額定或二五○伏額定(二二○伏以下電路用)之絕緣電阻計或洩漏電流計。
七、升降機、起重機及類似可移動式機器,使用滑行導線供電者,除三○○伏以下,採用絕緣導線或由一次電壓三○○伏以下之絕緣變壓器供電或接地電阻一○Ω以下者外,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應保持表一九規定值以上。新設時之絕緣電阻,應在一MΩ以上。
八、遊樂用電車之電源、接觸導線及電車內部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以洩漏電流測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觸導線每一公里之洩漏電流,於使用電壓情形下,不得超過○‧一安(一○○毫安)。
(二)電車內部電路之洩漏電流,在使用電壓情形下不得大於其額定電流之五千分之一。
九、屋外配線之絕緣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於多芯電纜或多芯導線芯線相互間及芯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在額定電壓情形下,各導線之洩漏電流不得大於額定電流之二千分之一。單相二線式電路,非接地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於額定電壓情形下洩漏電流不得大於額定電流之二千分之一。
高壓旋轉機及整流器之絕緣耐壓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發電機、電動機、調相機等旋轉機,不包括旋轉變流機,以最大使用電壓之一‧五倍交流試驗電壓加於繞組與大地,且應能耐壓一○分鐘。
二、旋轉變流機以其直流側最大使用電壓之交流試驗電壓加於繞組與大地,應能耐壓一○分鐘。
三、水銀整流器:以其直流側最大使用電壓之二倍交流試驗電壓加於主陽極與外箱,以直流側最大使用電壓之交流試驗電壓加於陰極與外箱及大地,應能耐壓一○分鐘。
四、水銀整流器以外之整流器:以其直流側之最大使用電壓之交流試驗電壓加於帶電部分與外箱,應能耐壓一○分鐘。
除管燈用變壓器、X光管用變壓器、試驗用變壓器等特殊用途變壓器外,以最大使用電壓之一‧五倍交流試驗電壓加於變壓器各繞組之間、與鐵心及外殼之間,應能耐壓一○分鐘。
高壓電路之高壓開關、斷路器、電容器、感應型電壓調整器、變比器、匯流排及其他器具,以最大使用電壓之一‧五倍交流試驗電壓加壓於帶電部分與大地,應耐壓一○分鐘。
除管燈用變壓器、X光管用變壓器、試驗用變壓器等之二次側配線外,高壓配線部分以最大使用電壓之一.五倍交流試驗電壓加於導線與大地之間,應能耐壓一○分鐘。額定二五○○○伏以下之交流電力電纜者,得採用最大對地電壓之四倍(4U0)直流試驗電壓加壓,並耐壓一五分鐘之試驗方式。
用戶用電設備裝設完竣,除依本規則規定外,應依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竣工試驗及定期檢驗。
現場竣工試驗及定期檢驗之耐壓試驗得採用直流或交流(商用頻率、極低頻或阻尼交流電壓)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