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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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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附檔:
附表票券金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PDF
附表票券金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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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追蹤考核
第 31 條
票券金融公司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遵守法令
主管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
或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
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另票券金融公司內部
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公司免於重大損失者,應予獎勵。
票券金融公司之營業及管理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舞弊時,內部稽核單位有
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切實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人員。
第 32 條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主管機關命其改善事項、金融檢查機關、會
計師及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及內部單位自行查
核所提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
應追蹤改善情形;並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
前項追蹤改善情形,應列為營業及管理單位績效考核之項目。
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