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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附則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