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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四 章 纜線出地裝置
第 一 節 通則
供電導線或電纜引出地面上,應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予以機械保護,其保護範圍延伸至地面下至少三百毫米或一英尺。
供電導線或電纜應以物理上可容許之電纜彎曲半徑,由地下管槽垂直引上。
保護引出地面之供電導線或電纜之暴露型金屬導線管或保護蓋板防護,應依第九章第三節規定予以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