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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節 導線管及接頭
第 十二 章 地下構造物中之電纜
第 三 節 接地及搭接
地下構造物中之電纜及其接頭具有暴露於可被人員接觸之裸金屬遮蔽層、被覆層或同心中性導體(線),其遮蔽層、被覆層或同心中性導體(線)應被有效接地。
在人孔內施加接地之電纜金屬被覆層或遮蔽層,應連接或搭接於共同接地系統。
地下構造物中之搭接及接地引線,應為適合其裝設環境之耐腐蝕材質者,或應予適當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