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一 節之三 地板管槽配線
地板管槽係指專門供電線及電纜裝設於地板表面下,或與地板表面齊平之管槽。
地板管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但金屬地板管槽有腐蝕防護者,不在此限。
二、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地板管槽上方之混凝土覆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半圓型與平頂型之管槽寬度一○○公厘以下者,管槽上面混凝土或木質覆蓋厚度,應為二○公厘以上。但平頂型管槽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平頂型管槽寬度大於一○○公厘,小於二○○公厘,且管槽間之間隔,至少為二五公厘者,管槽上面混凝土覆蓋厚度,應為二五公厘以上。管槽間隔小於二五公厘者,混凝土覆蓋厚度應為三八公厘以上。
三、槽溝型管槽上面附有可打開之蓋板,且蓋板有機械保護,並與接線盒之蓋板硬度相同者,得與地板表面齊平。
地板管槽內所有導線或電纜之總截面積,不得超過地板管槽內部截面積之百分之四○。
地板管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三至表一六~六數值選用。
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應在地板管槽之接線盒內施作。但導線裝設於平頂型管槽,裝設後可打開蓋板,且可觸及接續或分接者,不在此限。
地板管槽內導線含接續接頭及分接頭之截面積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七五。
每一直線地板管槽之終端或接近終端處應有明顯之標識。
地板管槽之接線盒應與地板齊平,且應予密封。
金屬管槽之接線盒應為相同金屬材質,且應與金屬管槽作電氣性連接。
地板管槽終端應予封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