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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獎勵
為鼓勵參與技能競賽,凡參與競賽之選手、裁判長、訓練老師、事業機構
、學校、團體及相關機關等,具有優異成績或特殊貢獻者,本會得予以獎
勵。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獲前三名者,由主辦單位發
給獎牌、獎狀及獎助學金鼓勵。競賽職類為表演賽時,獎助學金減半發給

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發給獎狀乙幀。
選手無正當理由而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第一項之獎助學金,以自願棄
權論。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前三名及優勝之選手,由
本會發給獎助學金、獎狀。
本會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及優勝之
選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應發給獎狀及獎助學金,以為鼓勵。
前項主要訓練老師係指長期培訓選手,經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選拔賽榮
獲各職類國手,並代表國家出國比賽之選手訓練老師。
第一項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係指依選手加強訓練計畫,實際參與指
導、訓練選手,並經裁判長提報列名於送本會之訓練老師基本資料表及加
強訓練內容計畫表之訓練老師。
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之獎助
學金按以下比率分配:
一、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裁判長。
二、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如有二人以
上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之。
三、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五十發給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依加強訓練內容計畫表內參與訓練期間之
百分比發給。
(二)裁判長同時列名擔任訓練工作時,亦按參與訓練期間之百分比發給

(三)裁判長與訓練老師有協定分配比率,且於函送選手加強訓練計畫時
一併說明者,依該協定分配比率發給。
選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之獎助學金金額,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全國技能競賽之分區賽前三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五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三、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優勝以上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五萬元。
四、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
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八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六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之
獎助學金,依前條分配比率發給。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
節職業技能競賽選手成績前三名之提名單位,由本會頒給獎狀(牌),以
為鼓勵。
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及選手訓練之單位或個人,由本會
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