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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之獎助
學金按以下比率分配:
一、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裁判長。
二、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如有二人以
上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之。
三、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五十發給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依加強訓練內容計畫表內參與訓練期間之
百分比發給。
(二)裁判長同時列名擔任訓練工作時,亦按參與訓練期間之百分比發給
。
(三)裁判長與訓練老師有協定分配比率,且於函送選手加強訓練計畫時
一併說明者,依該協定分配比率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