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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附則
審定書應分別送達申請人及保險人;必要時,並副知相關機關或單位。
保險人對於爭審會所為審定,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執行。
爭審會審定撤銷之案件,保險人因申請人所附文件未齊而須補正者,自補正通知日起,至補正完成日止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執行期間計算。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