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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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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表一甲型船舶基本乾舷表.PDF
附表二.PDF
附表三乙型船舶基本乾舷增加值表.PDF
附表四船艛標準高度表.PDF
附表五船艛及箱艙修減百分率表.PDF
附表六船舶乾舷修減百分率表.PDF
附表七標準舷弧曲線標高表.PDF
附表八船艛有效總長對乾舷修減百分率表.PDF
附表九航行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甲型船舶基本乾舷表.PDF
附表十航行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乙型船舶基本乾舷表.PDF
附表十一季節性熱帶區域表.PDF
附表十二季節性冬期區域表.PDF
附圖一甲板線.PDF
附圖二國際航線船舶載重線所使用之各線標.PDF
附圖三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所使用之各線標.PDF
附圖四船舶木材載重線所使用之各線標.PDF
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附件三國際載重線豁免證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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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
第 一 節 艛端艙壁及門扉
第 73 條
封閉船艛暴露艙壁之結構,應具有驗船機構核可之足夠程度。
第 74 條
封閉船艛兩端艙壁上之所有開口,應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作之氣候密門扉;本項門扉應永久固著於艙壁上,並應加框及防撓裝置,使其全部構造能與未經開口之艙壁強度相等,且關閉時具有同等氣候密性。
門扉之氣候密關閉裝置,應包括墊片及扣閂或其他同等功效之裝置,此等裝置應永久固著於艙壁或門扉上,且應使門扉能自內外啟閉。
封閉船艛兩端艙壁上開口處之門檻,除另有規定者外,其距甲板之高度至少應為三八○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