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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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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第 70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資費,指明信片、郵簡、信函之普通資費,不含特別處理費及其他資費。
本法所定之各種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第 71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