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資費,指明信片、郵簡、信函之普通資費,不含特別處理費及其他資費。
本法所定之各種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