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郵件種類
第 五 節 盲人文件
第 35 條
盲人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交寄時應在封面註明「盲人文件」
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 (見附表 (二) ) 註明
同義字樣,露封交寄,免收水陸路普通資費。交由航空寄發者,國內應付
航空費,國際應付新聞紙航空資費,作限時、快遞或掛號等特別處理者,
應付相關特別處理資費。
專為盲人所用之錄音帶、錄音片、錄音線及特製紙張,如係發自或寄交正
式立案之盲人學校者,視同盲人文件。
盲人文件每件重量不得逾七公斤,其尺寸限度與信函同。
(備 註:附表二圖例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