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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考評與獎懲
對受感訓處分人之考核要領應依照考核項目,針對受感訓處分人日常生活
、言行、嗜好、個性、學習態度、工作表現等,逐項列舉具體事實,記載
於考核手冊。
感訓處所應分別成立受感訓處分人考核評審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以執
行對受感訓處分人考核及獎懲之評審工作,並將評審結果及進等名冊,陳
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
受感訓處分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並加分:
一、舉發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作業成績優良者。
四、行狀善良足為受感訓處分人之表率者。
五、對作業技術、機械設備等有特殊貢獻者。
六、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獎賞之方法如左:
一、嘉獎。
二、頒發獎狀或獎品。
三、增加接見。
四、增加通信。
五、其他適當之方法。
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施予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並扣分

一、面責。
二、禁閉室反省。
三、停止接見。
四、停止發受書信。
獎賞之加分及懲罰之扣分按月計算。
獎賞之加分標準如左:
一、嘉獎:一次加零點一分。
二、頒發獎狀或獎品:一次加零點五分。
三、增加接見:一次加零點一分。
四、增加通信:一次加零點一分。
五、其他獎賞:一次加零點一分。
懲罰之扣分標準如左:
一、面責:一次扣零點一分。
二、禁閉室反省:一次扣零點五分。
三、停止接見:一次扣零點一分。
四、停止發受書信:一次扣零點一分。
前項所扣分數在已得分數內扣除之,不足扣分時,於將來得分中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