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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獎賞之加分及懲罰之扣分按月計算。
獎賞之加分標準如左:
一、嘉獎:一次加零點一分。
二、頒發獎狀或獎品:一次加零點五分。
三、增加接見:一次加零點一分。
四、增加通信:一次加零點一分。
五、其他獎賞:一次加零點一分。
懲罰之扣分標準如左:
一、面責:一次扣零點一分。
二、禁閉室反省:一次扣零點五分。
三、停止接見:一次扣零點一分。
四、停止發受書信:一次扣零點一分。
前項所扣分數在已得分數內扣除之,不足扣分時,於將來得分中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