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畢業
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
,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應由各校發給畢
業證書。
前項學生應以最後一學期冊報應屆畢 (結) 業資格經教育部核准者為限。
學生畢業資格,未經冊報教育部核准或經冊報教育部而未核准者,應屬無
效,其已發之畢業證書,應由學校追繳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