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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 2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外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在臺分公司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外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在臺分公司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如依其總公司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規定,有不低於本辦法規定者,得由該在臺分公司提出總公司制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說明,經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依該制度辦理。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如為有限公司者,本辦法規定須提報董(理)事會或經董(理)事會決議、負責之事項,向其或由其全體董(理)事行之;應提報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者,則提報不執行業務之股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之年度營業收入並已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如連續三年度營業收入未達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金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依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