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
13049221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14、32 條條文;除第 2 條自一
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1
049117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
09049417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7、1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804
5608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29、3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7
04566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12、13、19、23、24、2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402
56754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3
025677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23、31 條條文;刪除第 3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
第 100026603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3 條附表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至本辦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
準及規費收取辦法」亦已調整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