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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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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附檔:
附件一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人員.ODS
附件二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學力測驗地區劃分一覽表.PDF
附件三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學力測驗報名表.PDF
附件四新版畢業證書樣式.PDF
附件五證書遺失補發申請表.PDF
附件六新版遺失補發畢業證書.PDF
附件七版遺失補發結業證書.PDF
附件八版遺失補發資格考驗證書.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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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證書之核發與管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7 條
學員依規定修畢各學級學科,且學力測驗成績及格者,由班本部頒發畢業證書(格式如附件四)。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8 條
畢業證書遺失者,得向班本部以通訊方式索取證書遺失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五)或由國防部網站直接下載,填載後逕向班本部提出申請補發(遺失補發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六)。其申請手續如下:
一、填具證書遺失申請表二份。
二、遺失原因登報聲明、身分證明影本及一寸照片三張。
本辦法修正前,依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實施辦法核發之結業證明書及資格證明書遺失者,申請補發手續,依前項規定辦理(遺失補發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七、八)。
第 29 條
冒用他人補習及進修教育結業證明書、資格證明書及畢業證書等相關文件或偽造、變造者,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