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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編 航行儀器設備
第 一 章 總則
本編所稱航行儀器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標準磁羅經。
二、操舵磁羅經。
三、電羅經。
四、雷達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五、回音測深儀。
六、舵角指示器。
七、螺槳迴轉率指示器。
八、螺距指示器。
九、航速與航程指示儀。
十、轉向率指示器。
十一、無線電探向器。
十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航行儀器設備之型式、材料及製造,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或符合相關國際公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並隨時保持有效可用狀態。但其他設備具有同等效能者,經認可後得代用之。
除本編另有規定外,任何船舶在航程中距岸之距離、航程之遠近與性質,如無一般航行之危險,亦無其他影響安全之狀況,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適用本編規定為不合理或不必要時,得由船舶所有人申請准予豁免或寬減之。除本編另有規定外,任何船舶在航程中距岸之距離、航程之遠近與性質,如無一般航行之危險,亦無其他影響安全之狀況,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適用本編規定為不合理或不必要時,得由船舶所有人申請准予豁免或寬減之。
本編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磁羅經:指一種用以尋找天體方位中之某一方向,並能保持該方向之儀器,其在指示方向之特性,與地球磁性有關。
二、標準磁羅經:指裝置於適當之羅經座上,包含有所需之校正設施及刻有適當方位讀數,以供航行用之磁羅經。
三、操舵磁羅經:指裝置於適當之羅經座上,包含有校正設施,以供操舵用之磁羅經。如在主操舵位置之標準磁羅經,具有主要與應急之照明設施,不論晝夜均可清晰窺見標準磁羅經在航向刻線兩側各十五度角以上之扇形影像者,該標準磁羅經得視為操舵磁羅經。
四、電羅經:指以電力運轉之指向儀器。
五、真艏向:為由通過、艏艉基準線之一垂直面與通過真子午線之一垂直面所成之水平夾角。並自真北零零零度順時針方向量至三百六十度。
六、羅經設妥:指當電羅經在一水平固定座上穩定時,對間隔三十分鐘之任何三次讀數,其差異範圍在零點七度以內。
七、設妥艏向:指羅經設妥後對間隔二十分鐘所得十次讀數之平均值。
八、設妥誤差:為設妥艏向與真艏向之差。
九、電羅經誤差:指觀測值與設妥艏向之差。
十、雷達:指能指示船舶與其他水面船艇、障礙物、浮箇、海岸線及航行標識等間三相關位置,以助航行及避碰之航行儀器。
十一、雷達自動測繪設備:指雷達具有自動設施能提供連續、準確及迅速之多目標航向與速度等有關資料。
十二、相對航向:指一目標與本船間相對之運動方向,並以距正北之角距離表示之。
十三、相對速度:指一目標與本船間相對之速度。
十四、真航向:由目標相對運動及本船運動之向量和所得目標之明顯艏向,並以距正北之角距離表示之。
十五、真航速:由目標相對運動及本船運動之向量和所得目標之速度。
十六、相對運動顯示:在雷達或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顯示器上,本船位置永遠固定。
十七、真運動顯示:在雷達或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顯示器上,本船位置隨本船之運動而移動。
十八、方位穩定:將本船之羅經資料輸至雷達或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顯示器,使目標在顯示器上之回跡不致因本船艏線之變更而模糊。
十九、真北朝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顯示器之中心點與頂點之連線為真北向。
二十、艏線朝上:雷達或雷達自動測繪設備顯示器之中心點與頂點之連線為本船之艏向。
二十一、航向朝上:頂定之航向能置於雷達自動測繪設備顯示器中心點與頂點之連線上。
二十二、目標之預測運動:由雷達連續測得同一目標之距程與方位,而在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顯示器上以直線外推法指示目標之未來運動。
二十三、目標之運動趨向:先期指示目標之預測運動。
二十四、雷達測繪:目標之探測、追蹤、參變數之計算及資料之顯示等全部過程。
二十五、探測:以雷達或雷達自動測繪設備確認目標之存在。
二十六、獲取:目標追蹤程序之選擇及其追蹤之開始。
二十七、追蹤:觀測目標位置連續變動之過程,以證實該目標之運動。
二十八、顯示器:顯示雷達或雷達自動測繪設備資料之平面位置。
二十九、目標之「人工」或「自動」獲取:雷達觀測員可能利用機械協助目標之獲取者稱為人工,完全以機械獲取目標者稱為自動。
三十、新裝雷達:指在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九月一日以後始裝置於船上之雷達。
三十一、已裝雷達:指在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裝置於船上之雷達。
三十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係指自動定時將船位與相關動靜態船位資料透過特定無線電頻道發送並接收他船所發送之船位與相關動靜態船舶資料並顯示之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