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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人事報表
各機關原送本部之人事異動報表改為年報,定每年元月底報送一次,其餘
職等與職稱別月報表,全國各級機關現任公務人員職等與職稱別報表,全
國各級機關現任公務人員年齡與薪俸別報表,全國各級機關現任公務人員
任職年資與薪俸別報表,全國各級機關現任公務人員學經歷考試與工作種
類別報表,全國各級機關現任公務人員籍貫與職等別報表,全國各級機關
額外及臨時人員報表等七種報表,簡化合併為公務人員人事資料報表一種
,於每年元月底前編報,其格式如附表 (四) 。
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除前條規定者外,應儘可能減少各種表報,以減輕
下級機關人事機構之業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