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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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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附檔:
附表一 農作產銷設施分類別規定.PDF
附表二 林業設施分類別規定.PDF
附表三:自然保育設施分類別規定.PDF
附表三:自然保育設施分類別規定.DOC
附表四 水產養殖設施分類別.PDF
附表五 畜牧設施分類別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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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畜牧設施
第 22 條
申請畜牧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申請用地之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
五、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六、設施建造方式。
七、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八、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九、農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3 條
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養畜設施:指供飼養家畜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二、養禽設施:指供飼養家禽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三、孵化場(室)設施:指供專用孵化經營所需之設施。
四、青貯設施:指供專用生產青貯料所需之設施。
五、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指禽畜糞堆肥場或畜牧糞尿水處理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範圍及設施基準,除依附表五規定辦理外,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