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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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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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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事務管理
第 25 條
本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逕向物品管理人員索取個人領用卡,填寫應
領物品及數量,簽章後領取物品。經管人員按月依卡總結登帳。
第 26 條
本所財產由秘書室設立專冊詳登其名稱、種類、數量指定專人保管。各分
所暨疫病監視中心財產應指定專人登記保管。
第 27 條
本所辦公廳舍由秘書室派員專責管理,各分所暨疫病監視中心應指派專人
負責管理,應特別注意環境衛生之維護,有關修繕事宜應依法定手續辦理
之。
第 28 條
各組、室處理業務所需之器材、物品應填請購單,逕送秘書室轉陳准購置
。各分所暨疫病監視中心,應按權責陳准購置。如為大宗或貴重者,應依
照法定手續辦理。
第 29 條
本所車輛調配、保養、油料之購置及核銷由秘書室依規定辦理。各分所暨
疫病監視中心車輛保養按權責規定辦理。
第 30 條
本所技工、工友之管理、僱用、待遇、訓練、調配、考核、獎懲、退職、
撫卹、解僱,由秘書室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