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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各組、室處理業務所需之器材、物品應填請購單,逕送秘書室轉陳准購置
。各分所暨疫病監視中心,應按權責陳准購置。如為大宗或貴重者,應依
照法定手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