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附檔:
附圖.PDF
附圖.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鐵路修建
第 四 節 軌道
第 21 條
各級鐵路應採用鋼軌之重量及機車停止時之最大軸重,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規範辦理;規範未規定或有特殊考量者,鐵路機構應擬訂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第 22 條
鋼軌之標準長度為十公尺以上,其橫截面除充分適應輸送量及曲線多而磨耗厲害與潮溼氣候而腐蝕或電蝕厲害等環境外,尚應具有下列斷面為原則:
一、豎向剛度大而軌道不整不易進行。
二、鋼軌上下頸不發生應力集中現象。
三、腹部厚度適當,耐蝕性大不致發生破端。
四、可增大魚尾鈑剛度。
五、接觸情形良好,可延長輪箍、魚尾鈑及鋼軌本身之磨耗壽命。
第 23 條
鋼軌之鋪設,正線原則採用對接式。但在特殊情形或半徑小之曲線,得採用錯接式。
第 24 條
魚尾鈑、魚尾螺栓及螺帽、彈簧墊圈、彈性扣件及道釘等尺寸及規範由鐵路機構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