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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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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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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機電設施
第 94 條
抽水機口徑之規定如下:
一、口徑之大小,應以吸水口及出水口口徑表示,二者相同時,得以一個口徑表示。
二、吸水口口徑,應依抽水量及抽水機吸水口之流速決定。
三、吸水口之流速,以原動機之回轉數、吸水揚程等決定。
第 95 條
抽水機總揚程,應依淨揚程、吸水管與出水管之水頭損失及出水管末端之設計速度水頭決定。
加壓抽水機總揚程,應由出水口之總水頭及吸水口之總水頭決定。
第 96 條
抽水機應有備用設置,其出水管線應有防止或減輕水錘發生之裝置。
第 97 條
電動機必須安裝適當之保護設備,其開關與起動設備相互間,應設防止誤操作之聯鎖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