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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4 條
抽水機口徑之規定如下:
一、口徑之大小,應以吸水口及出水口口徑表示,二者相同時,得以一個口徑表示。
二、吸水口口徑,應依抽水量及抽水機吸水口之流速決定。
三、吸水口之流速,以原動機之回轉數、吸水揚程等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