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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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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附檔:
附表一 :衡器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一 :衡器檢定費費額.DOC
附表二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二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檢定費費額.DOC
附表三 膜式氣量計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四 水量計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五 油量計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六 電度表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七 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八:水量計鑑定費費額.PDF
附表八:水量計鑑定費費額.DOC
附表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校正費費額.PDF
附表十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校正費費額.PDF
附表十一法碼校驗費費額.PDF
附表十一法碼校驗費費額.DOC
附表十二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參考物質驗證費費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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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其他度量衡規費
第 30 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核發各項執照或證書之證照費,除計量技術人員考試證書之證照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外,其餘每份新臺幣一千元;其補發、換發者,亦同。
第 31 條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32 條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應繳許可費費額如下:
一、製造業、修理業之許可或因增加度量衡器種類而變更者,每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輸入業之許可,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三、執照延展之許可,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度量衡業者設立分支機構,依前項規定計收許可費。
第 32-1 條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報名費每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2-2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辦理法碼校驗之校驗費費額如附表十一。
第 32-3 條
定量包裝商品之複測費,每次新臺幣三千元。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2-4 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辦理各項參考物質供應之驗證費費額如附表十二。
第 33 條
本標準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