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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休學、復學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各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
二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其他特殊緣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由各校酌予
延長休學之年限,其規定由各校自訂。
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申請休學,得由各校酌予延長休學年限,但所修習及
格之專業課程超過一定年限者,須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方得採計為畢業
學分。其年限及抵免學分規定由各校自訂。
休學生復學時,得入原肄業科組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
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年級肄業。
原肄業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各校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科組肄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