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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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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附件一 招收轉學生統計表.PDF
附件二 修業/轉學說明書.PDF
附件三 新生/轉學生名冊.PDF
附件四 退學生名冊.PDF
附件五 在校生/畢業生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名冊.PDF
附件六 轉科生名冊.PDF
附件七 畢業生(應屆畢業生)名冊.PDF
學生成績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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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休學、復學
第 18 條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各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
二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其他特殊緣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由各校酌予
延長休學之年限,其規定由各校自訂。
第 19 條
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申請休學,得由各校酌予延長休學年限,但所修習及
格之專業課程超過一定年限者,須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方得採計為畢業
學分。其年限及抵免學分規定由各校自訂。
第 20 條
休學生復學時,得入原肄業科組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
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年級肄業。
原肄業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各校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科組肄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