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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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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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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7 條
本規則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本會公告。
第 38 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 3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