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903657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3、24-1、26、28 條條文;增訂
第 5-1、12-1、17-1、26-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8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24-1、25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
0100334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09900119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
字第 09800700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 0
970039639 號令修正發布第四章章名及第 25 條條文;增訂第 24-1 條
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7000817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20、21、23、38 條條文;刪除第 1
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
字第 09500052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7、19、22、25、29、29-1 條
條文;增訂第 2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7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035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20、22、30、32、38 條條文;增訂
第 29-1 條條文;刪除第 7、31、33、34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20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