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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掛電桿
軍事機關部隊線路,確因任務需要無法自行植桿,必須附掛各機構電桿架
設者,准暫免費附掛,但以原電桿短期不致拆除,尚有掛線地位可以負載
,且不影響原桿權單位增加線路者為原則。
附掛線路按性質及線料區分如左:
一、臨時性線路,係用破覆線或膠纜之附掛線路,即將於三個月內拆除者

二、半永久性線路,使用前款線料,但非臨時性者。
三、永久性線路,係使用鉛包電纜或裸銅鉛鐵線等,必須使用木擔,直彎
螺腳,或掛鉤等架設之永久性線路。
附掛臨時線路應由附掛線路單位,儘可能先將線路起訖地點,及條對數線
質等,通知當地桿權單位,及國防部令頒之「軍用有線電線路整修維護現
行作業程序」所指定之當地作業分區責任單位,如確因事件緊急,不克事
先通知時,應於開工後立即通知之。
附掛半永久性線路,應由附掛單位,先將線路通達單位,起訖地點,經過
地區、里程、電桿根數桿號、附掛線路條對數及線質等,調製簡單圖說於
預定施工兩週前,備文逕洽當地桿權單位,同時以副本連同圖說,分行當
地作業分區之責任單位,經上述兩單位同意後辦理之。
附掛永久性線路,應由附掛線路單位所隸之陸海空軍聯勤各總部、臺灣警
備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或憲兵司令部,先將線路通達單位、起訖地點、
經過地區及里程、附架線路條對數、線質線徑、使用何種木擔、直彎螺腳
或掛鉤以及電桿根數桿號等,調製詳細圖說,經洽有關各桿權單位完成借
用手續後呈報國防部核備。
經同意附掛之線路,除臨時性線路外,應由附掛線路單位將預定開工日期
,事先通知當地桿權單位及作業分區整責任單位,並預作技術之協調。
桿權單位及附掛線路單位,任何一方於架設整修或拆除線路時,均不得妨
礙對方通信,但附掛單位應於施工前協調桿權單位。
附掛電桿時之限制因素、技術要求及應覆行之義務等均另參照國防交通兩
部協議之有關規定辦理。
公民營通信設施實施管制後,因作戰需要附掛軍用線路得權宜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