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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桿權單位及附掛線路單位,任何一方於架設整修或拆除線路時,均不得妨
礙對方通信,但附掛單位應於施工前協調桿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