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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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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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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婚姻及生育輔導
第 42 條
婚姻及生育輔導服務內容如下:
一、兩性交往、性教育及性諮詢之諮商輔導。
二、親職、婚前與婚姻教育及諮詢輔導措施。
三、提供生育諮詢、產前、產期、產後及嬰幼兒健康服務之必要協助。
四、提供生育保健措施。
第 43 條
婚姻及生育輔導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親職、婚前及婚姻教育由家庭教育機構、團體提供。
二、其他婚姻及生育輔導服務由醫事服務機構、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婚姻及諮商團體或機構提供。
前項服務之提供,應由家庭教育專業人員、醫事服務機構所屬之專業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社會福利團體所屬之專業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為之。
第 44 條
婚姻及生育輔導提供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配合直轄市、縣(市)衛政、教育、社政等部門及民間團體,建立完備資源網絡,提供婚姻及生育輔導適當之資源與支持。
二、協助辦理相關費用之減免或補助,應備具申請書、個案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