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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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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選舉訴訟
第 37 條
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辦理選舉人員或其他選舉人、候選人有威脅、利誘
或其他舞弊情事時,得自選舉日期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第 38 條
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當選人資格不符,或所得票數不實,以及候選人確
認其本人所得票數被計算錯誤時,得自當選人姓名公布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訴訟。
第 39 條
選舉訴訟,歸該管高等法院管轄,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無高等法院者
,由首都高等法院就書面審理裁判之,以一審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