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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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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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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及廢止
第 17 條
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一、因中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致原計畫難以執行者。
二、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無具體成效,致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者。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者。
第 18 條
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廢止:
一、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者。
二、因政府財政困難致原計畫未能實施者。
三、因情勢變更,原計畫已無執行必要或已無法執行者。
第 19 條
前二條之修正及廢止,應依原核定之程序辦理。
第 20 條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環境變遷檢討。
二、需求重新評估。
三、計畫及預算執行檢討。
四、計畫修正理由說明。
五、修正目標。
六、修正內容、分年實施計畫及資源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