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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七 編 車輛管理
第 七 章 肇事處理
公務車輛肇事者,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軍警機關報告,如有傷亡時
,應先作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
車輛管理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馳赴肇事地點詳細勘查,並儘可能攝取
現場照片,協同處理一切後,詳填肇事報告單,以為鑑定責任之依據。
交通事故之處理,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公務車輛肇事後,應於保險規定時限內通知保險機關辦理賠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