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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地下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第 一 節 裝設及維護
地下設施之裝設及維護人員應熟悉設施位置。
緊急時,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及適當標示,且不妨礙行人或車輛通行者,始得直接敷設於地面上。
前項供電電纜之運轉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應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
地下線路於運轉期間須查驗或調校之部分,其配置應能提供適當之工作空間、作業設施及間隔,使從業人員接近與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