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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七 編 車輛管理
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則所稱車輛管理,係指各機關供公務使用之各種車輛 (以下簡稱公務
車輛) 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
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
本規則所稱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代用
客車、機器腳踏車等。非事務性之公務車輛得參照本規則,由各機關另訂
管理規定。
國軍編制內車輛,由國防部另訂定規定管理。
各機關公務車輛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亦得視財力及需要,投保其他
任意險。
車輛租賃或委託外包作業,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