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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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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郵政匯兌
第 四 節 送現匯兌
第 262 條
送現匯兌限指定之郵局及郵政代辦所辦理。匯款由兌款局所以現金按址送
達受款人。
第 263 條
匯款人購買送現匯票時,應填寫送現匯兌請購單,連同匯款及匯費交匯款
局所,並索取匯費計數單存查。
送現匯票由匯款局所逕行封寄。
第 264 條
送現匯兌得由匯款人加付限時費、航空費,匯票按限時專送、航空處理。
第 265 條
受款人領取送現匯款時,應在匯票指定位置簽名或蓋章,簽名時應出示身
分證件,並當場點清匯款。
第 266 條
送現匯兌未規定事項,準用普通匯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