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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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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附檔:
附表一:補助在職勞工參加職業訓練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二:補助企業辦理勞工進修訓練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三:補助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四:技術士技能檢定費用補助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五:職務再設計補助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六: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七:臨時工作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九:跨域就業相關補助金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待業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一:就業獎助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二: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四:在職勞工薪資補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五:僱用失業勞工獎助申請作業規定.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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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4 條
本部辦理受損勞工之認定業務及提供各項調整支援措施,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第 25 條
申請本辦法之受損勞工認定、各項津貼或補助事項,不符申請規定,其情形得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第 26 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津貼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不實申領經查證屬實。
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調整支援措施執行情形。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依前項規定追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申請人返還之。
第 27 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 28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支應。
第 29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