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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津貼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不實申領經查證屬實。
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調整支援措施執行情形。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依前項規定追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申請人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