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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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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本辦法適用高度洄游性物種名錄.PDF
附件二、漁船標誌之標識字體高度與寬度及顏色規格.PDF
附件三、大型圓形鉤示意圖.PDF
附件四、鯊魚繩(shark line)示意圖.PDF
附件五、海龜除鉤器(de-hooker,左)及手抄網(scoop net,右).PDF
附件六、海鳥忌避措施規格(依據WCPFC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 2015-03).PDF
附件七、鮪延繩釣漁船漁撈日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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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轉載及卸魚管理
第 19 條
鮪延繩釣漁船不得載運非本船所捕獲之漁獲物,或將本船漁獲物交由他船載運。
第 20 條
鮪延繩釣漁船卸魚港口如下:
一、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
二、宜蘭縣:南方澳漁港。
三、高雄市:小港臨海新村漁港、前鎮漁港、旗津漁港、蚵仔寮漁港。
四、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
五、臺東縣:新港漁港、富岡漁港。
六、臺中市:梧棲漁港。
第 21 條
鮪延繩釣漁船船長應依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填寫及繳交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
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取得遠洋作業許可之鮪延繩釣漁船於港口卸魚,應依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及繳交卸魚聲明書。
第 22 條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知接受檢查之漁船漁業人或船長,應等待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