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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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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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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第 30 條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有關本局及分局權責
劃分表、本局及聯合門診中心權責劃分表由本局另訂之。
第 31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其內部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
職掌者,應會商解決之;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核定
之。
第 32 條
本局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