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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刪除)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1 條
申請本規則各項書、證應繳納之規費,依附件二十之規定。
前項附件二十之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專款專用。
依本規則申請時所檢附之各項文件為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中文節譯本;外文文件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或中華民國公證人之驗、認證。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