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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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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附件一.PDF
附件二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PDF
附件二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DOC
附件三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訓練課程範圍.PDF
附件四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再訓練規定.PDF
附件五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PDF
附件五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DOC
附件六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訓練課程內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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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4 條
本辦法規定之各類書表及執照,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4-1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報考運轉人員測驗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其應試資格、測驗科目、及格標準及補考免試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 3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