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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1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報考運轉人員測驗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其應試資格、測驗科目、及格標準及補考免試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