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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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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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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業務檢查
第 22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下列書面資料,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
國境內之發展狀況:
一、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
二、參加人總人數、當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
三、參加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地址
、聯絡電話及主要分佈地區。
四、與參加人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
五、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
六、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
七、處理參加人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行為者,亦同。
第一項書面資料得以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
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前條資料或命事業定期提供該項資料,事業
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