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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