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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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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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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55 條
本規則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
、副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不符第十八條第一
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應自
本規則修正生效後二年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從事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之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業務。
第 56 條
本規則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與第六條或第四章之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生效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
正;其與第七條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辦理補正;屆
期未完成補正者,證期會得廢止其核准。
第 5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